給付要件 |
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投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之一時,除依上述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經保險人核付後,不得變更:
- 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,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
滿退職者。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-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
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、公教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規定得予保留年資,
於年老依法退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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